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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公正,须让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抗衡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3月03日作者:南方都市报 沈彬

       因在办理一宗强奸案中涉嫌妨害作证罪,一名执业25年的广东律师周某被批捕。周律师代理的案子是这样的:小美称被卓某强奸了,然而在法庭上,小美翻供了。警方认定律师周某利诱小美做了伪证,构成犯罪;不仅如此,卓某的父亲、强奸案受害者小美,也都涉嫌伪证罪,受到司法追究。(见昨日《南方都市报》)

  “律师伪证罪”一直是个争议话题。这起案件中,周律师是否构成犯罪,笔者暂不予评论,倒是想“务虚”地谈一下:“律师伪证罪”让律师顶着磨盘跳舞,这样的制度设计,是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,是否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。

  众所周知,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由法官纠问制,改为对抗制。这种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,让控辩双方互相质证,以实现程序正义;辩护律师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。说到底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律师是代表着民权,对公权提出质疑的,双方必须均势,才能实现公正。

 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按立案、侦查、逮捕、审查起诉、审判的“定罪”流程来设计的。在国人的权利意识日益提升的当下,我们也应该反思:保障当事人的权利,给予辩护律师足够的空间。

  虽然,中国也有个别黑心律师,为了金钱出卖法律和良心,贿买、恐吓证人作伪证。但相比个别黑心律师的伪证行为,当下的更严重问题是:公权独大,公权僭越法律,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。

  1月28日,《南方周末》有一篇报道《公权力作伪证:无人追究,无法追究》,道出了公权力作  恶,其害远甚于“律师伪证”的真相。

  比如与本案相似的强奸案--北京大学学生陈伟被指控强奸前女友缪某。缪一度否认被强奸,结果被北京市海淀警方以涉嫌伪证传唤,按其自述,“经过公安机关对我的教育和一晚上的反思”,她就否认了不是强奸的证词,“认错”之后,缪某随即被取保候审。最终,陈伟的强奸罪成立。在河北省的一起受贿案中,证人被带到检察院询问了十多个小时,检察院称如果不这么说就拘传她,她才被迫签了字。在河南的一起抢劫案中,证人被警方找了三四个月,反复做工作……

  如果律师也敢这么向证人取证,那无疑是要按刑法306条的“律师伪证罪”治罪的,警方、检方如此取证,该追究什么责任?

  在刑法中,伪证罪的主体,包括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和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(多为律师),公权力一方的伪证行为只能依据徇私枉法罪入罪,且几乎很少启动追究程序。另一方面 ,司法机关追究“律师伪证罪”倒是很积极的,因为律师的辩护,以致“妨害作证”行为,直接“妨害”了司法机关的办案;而司法机关既是律师的对手,又是律师的“法官”,可以追究他的伪证罪。这里明显有一个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。

  要实现司法公正,就必须让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抗衡,这是民权与公权的制衡。